掃一掃添加好友
|
市市場監管委印發個體工商戶實施簡易注銷登記辦法的通知市市場監管委印發個體工商戶實施簡易注銷登記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 《個體工商戶實施簡易注銷登記辦法》已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實施簡易注銷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工商總局關于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試點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個體工商戶(臺、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除外)均可以自主選擇依據本辦法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個體工商戶轄區市場監管所以轄區市場監管局名義,實施簡易注銷登記工作。 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提出。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場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申請材料。采取口頭形式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持身份證原件向轄區市場監管所提出。通過網上申請的,申請人可通過郵寄方式向市場監管所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四條 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向市場監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 口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格式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家庭經營的由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簽字確認。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 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應當向市場監管所提交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的憑證。 第五條 市場監管所對簡易注銷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核準的,應當場準予注銷登記,核發《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當場決定不予受理,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市場監管所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依職權注銷: (一)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吊銷、撤銷個體工商戶的前置審批文件,或者前置審批有效期屆滿,個體工商戶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市場監管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連續3年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 (四)個體工商戶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營業執照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市場監管所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 核實。對擬注銷的個體工商戶相關信息進行核查。 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應提交死亡證明或相應證明文件;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吊銷的,應有撤銷或吊銷的相關文書; 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的,應當有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兩次以上現場核查證明。 (二)告知。市場監管所對擬依職權注銷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告知書,無法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告知書,自告知之日起30日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異議權利。 (三)決定。對在注銷公告期內未辦理注銷且未提出異議的個體工商戶,轄區市場監管所填寫《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審核表》,經所長審批后依職權注銷。 (四)送達。對決定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市場監管所應制作《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 《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決定書》應包含注銷決定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生效日期、決定機關、決定日期等。公告送達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五)材料歸檔。注銷完成后,市場監管所應將有關材料歸入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 市場監管所依職權注銷個體工商戶,可以批量辦理。對情形相同、適用程序一致的成批立卷、名單附后、集中公告、統一審批,逐戶歸檔。 第八條 市場監管所依職權作出注銷決定前,收到經營者或利害關系人通過投訴、舉報或到登記場所提出異議的,應當終止。 第九條 注銷后的個體工商戶其債權債務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簡易注銷登記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0日起實行,有效期2年。 |